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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城建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美全面评价、综合评价、优秀招聘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学院概况第三条学院全称:江阳城建职业学院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4644四川统一招聘代码:5782第五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九狮路二段(新校区)四川省泸州市瓦窑坝路40号(老校区)第六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七条学院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第八条学制:三年第九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学院由成都华西教育产业集团州有限公司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教育厅。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招生事务所是招生指导组的执行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责任是执行教育部招生事务的规章制度,制定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的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情况,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制定招生部门的专业计划,制定省级计划第十二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设立访问组,安排专家负责考生访问、投诉、投诉处理。第四章录取原则第十三条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录取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测量,选择优秀录取。第十四条在同级专业志愿者,考生的大学入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合格。考生报告的专业志愿者不满意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不服从调整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的专业的专业调整的情况下,退档。第十五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可以自由选择专家,各专家没有人数限制,没有考试,没有追加费用。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加分、减分后形成的投资分作为合格和安排专业成绩的依据。第十七条学院对考我院的过去应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没有男女比例限制。第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生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第五章收费标准第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批文执行。第六章资助政策第二十条出处信用补助金:主要帮助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支付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新学期开始前,学生必须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查贷款。新生入学报告时,必须向学院发行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补助金协议书。这些资料通过学院审查后,办理入学报告手续。第21条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辅助学兼优秀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和学院设置的各种奖学金等。第22条国家补助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补贴每年4000元,二等补贴每年3000元,三等补贴每年2000元。以上各种奖项的具体选拔方法参考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介绍》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第23条华西教育补助金:一等补助金3000元/生年,二等补助金2000元/生年,三等补助金1000元/生年。第24条勤工俭学: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多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确保任何学生因经济原因不放弃就业机会。第七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电话第二十五条监督电话:0830-6028163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电话:0830-66006660830-6600333第二十七条学院官方网站:www.jycc.cn第八章附属则第二十八条学院以往的招生工作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基准的本章程与国家(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基准。第29条本章程由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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