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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疗招聘》工作要求,特制本章程。第二条我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是国家公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中、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中、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中。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总部和净月两个校区。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是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高中专业计划、国家专业计划、民族专业计划、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及华侨等。第四条我校培养的只有符合毕业要求的本科生才能颁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第五条我校根据《教育部关于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20191号)和《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高中招生阳光工程,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状况,选择合格。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本科招生相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联系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招生指导小组决议(二)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生招生进展,向招生委员会委员报告招生指导小组决策事项(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相关规定、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告学校分省专业招生计划(五)起草、批准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七)组织实施自主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第八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我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学生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下落、考生对我校各专业认可度等因素确定省专业计划。第十条我校本科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者调整批)或120%(顺序志愿者调整批),具体比例取决于学生的状况。第十二条我校预约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的学生质量管理。第四章录取原则第十三条入学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大学入学考试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第十四条在顺序志愿者投入批次中,如果第一志愿者的学生不足,可以录用非第一志愿者的条件非第一志愿者的学生还不足,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招生志愿者的招生志愿者还不足,将剩馀计划调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者招聘批次中,第一次招聘学生不足的情况下,各省级招聘考试机构组织招聘志愿者的招聘志愿者还不足的情况下,将剩馀计划调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聘计划。第十五条专业志愿水平差:入学考生根据实际考试分数从高到低和专业志愿从先到后顺序,根据专业志愿水平差进行合格第一、第二专业志愿水平差5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水平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水平第十六条同分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录取时,等效分数(实考分数减去专业志愿分数差异)相同,优先录取实考分数高的考生的实考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政策分数高的考生的政策分数相同或没有政策分数,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同分录取原则按本章程第21条、第22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专业调整原则:对于不能满足报告的专业志愿者,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根据实际考试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根据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调整合格,直到金额满为止。同一批次包括多种性质的类别(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家,调整范围为同一批次的所有专家,其中除以下情况外(1)考生如果没有填写公费师范专家,就不会被调整到公费师范专家(2)考生如果没有填写少数民族预科专家,就不会被调整到少数民族预科专家(3)中外合作办学专家只录取填写本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整。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调剂原则按本章程第21条、第22条规定执行。对于报告的专业志愿者不满意,不服从专业调整,服从专业调整,但不符合调整原则或录用额满足的考生,进行退位处理。第十八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应当通过来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80分以上(100分制),大学入学考试文化总分不低于来源省体育类本科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入学考生的录取方法按本章程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自主招生、高中特别计划、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生等招生方法按照我校2019年招生简章和招生说明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特别计划、民族特别计划、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和华侨考生的录取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江苏录取原则:江苏省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拔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以上,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拔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考生的实际考试分数计算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原始分数和附加问题分数,在不包括文理科奖励分数的同时,比较相关科目的成绩时包括附加问题分数。第21条浙江录取原则:浙江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的要求。提前批准考生的录取方法按本章程第15条、第17条规定执行。对于平行批次入学的考生,不按照大学入学考试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合格,直到金额满为止的专业调整。同分录用时,根据考生的顺序选择优秀录用的同分录用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第22条上海市录取原则:上海市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的要求。入学考生根据本章程第15条的规定合格,在金额满足之前的同分合格时,根据考生的顺序选择最佳合格的同分合格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不能满足报告的专业志愿者,服从专业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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