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为确保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985”、“211”重点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院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了中山北路校区之外,还有闵行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第4条华东师范大学向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本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期限为一年。第5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招生办是高校录取新生的咨询顾问和监督机构,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学院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相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订学校招生章程;3.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提供入学信息和招生政策;4.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生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新生入学复查;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地区、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的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和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包括保送生、体育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专业。10.学校将1%的招生计划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在录取平行志愿和投档不退档情况下的计划需求。第11条学校依法收取有关费用。这些措施包括:1.学费按学分收取,预收学年。预收标准:艺术专业学费每学年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5500元;第三、四学年16000元;其他专业5000-5500元/年。二、住宿费:每年中山北路700-1200元,闵行校区1200元/年。3.对于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由中央财政负担其四年学杂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第4章录取原则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和投档方式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批次按志愿顺序安排,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志愿顺序安排,不超过105%。第13条考试成绩为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之政策性加分,学校认可其中最多者,最多不超过20分;此项加分适用于考试成绩及专业设置。第14条一般批次专科学校招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不设等级差,在相同分数情况下,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比较。第15条专业调剂与退档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办法如下:1.对已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但仍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招生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按相应招生计划执行。第16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第17条第一志愿考生之投档批次,如第一志愿考生之生源不足,学校得依投档成绩接纳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将进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进行志愿征集。报名不足的考生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第18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色觉轻微异常(通常称为色弱)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理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2.色觉异常二度异常(通常称为色弱)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地理;3.色盲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如果考生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第19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及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申请普通类本科专业,须具备选考科目2B、必考科目4C1合格;凡选考科目成绩达A+者,即予投档加分,优惠(两门选考A+者,即予加试,加试成绩可加4分);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必考科目D级为7项,不超过3项(技术课不合格视为D级)。第20条内蒙古自治区对我校实行“分数清零”(即分数优先)录取原则。第21条上海市及浙江省之考生申请专业时,其选考科目应符合学校公布之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第22条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1.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及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二、经学校考试合格,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和教育部公布备案后,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自主招生政策予以录取。申请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四、学校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艺术团资格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政策规定和学校书面通知公布的原则执行。五、经学校考试合格,并符合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条件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6.上海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按照公布的《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上海地区)招生简章》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根据录取系统中所显示的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23条申请定向就业者,应于入学后三个月内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不予录取。在西藏非生源定向就业,只能招收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