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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2019年)

为确保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2条我校全名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性、国家“985”、“211”、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第3条本校培养之本科生,如其毕业年月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符合所学专业要求,得发给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得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第4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由普通高考、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大学专升本、国家专升本、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年班、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部分组成。第五条根据年度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估,择优录取。第2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东南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领导。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本科招生委员会授权,负责学院本科日常招生工作的决策。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公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提供有关招生工作的情况和政策;(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违规考生的情况报告所在省(区、市)招办;(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八、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如教育部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人数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专业的认可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招生人数和生源质量。第10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办公室共同发布。第11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定调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第12条学校以1%的招生计划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留用计划的使用,坚持以质量为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向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投放。第4章录取规则第十三条投档时,考生的投档成绩由各省级招办提供(包括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专业课录取时,各省、自治区招办确认全国范围内的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第14条已报名之应试人员,应依考试成绩分科列队,由高至低分依各专业计划人数排列。在同一门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的学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外语)、数学,理工类的学生和综合改革类的学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外语)。如考生志愿不能满足专业调剂,将按服从专业调剂处理。考生在专业志愿未被满足时,不服从调剂,视为退档。该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省(区、市)的高校招生计划。学校实行内蒙古自治区“1:1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班”的录取规则。15.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包括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报考东南大学(江苏省代码1102)相关专业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物理或历史科目成绩必须达到A或A以上,其他科目成绩必须达到B或B以上;报考东南大学医学院(江苏省代码1126)相关专业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两个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2B或以上。16.对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包括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对考生的选考科目给予加分,实行专业投档录取政策。如果物理科目考试成绩为A+,则在考生投档成绩中增加2分作为专业投档;如果选考科目为A+,则在考生投档成绩中增加非物理科目考试成绩中的专业投档成绩,两者可兼得。对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第18条第一志愿之考生,如依志愿顺序投档,得于第一志愿之考生不足时,由学校依投档结果接纳非第一志愿之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将进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进行志愿征集。报名不足的考生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第19条特殊类型学校之招生办法,依教育部及其他国家主管机关之规定及本校之具体办法办理。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21条新生入学后,应依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入学资格。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第二十二条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23条学校招生网上网站http://zsb.seu.edu.cn/,咨询电话4006910286,传真025-52090273。投诉电话:025-52090126学校纪委监察处。第24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利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25条本章程经我校高校招生网发布,对于各媒体摘录发布的章程内容,如有错误之处,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第26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在东南大学。第27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施行。学校原有的政策和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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