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山大学坚持以“德才兼备,人尽其才,人尽其才,人尽其才”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2章学校基本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中山大学校名:中山大学代码:10558以统一代码(10558)命名。第5条校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第七条办学性质: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院校。办学历史与战略目标:中山大学是由孙中山先生亲自在1924年创办的。中山大学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就是扎根中国大地,加快迈入国内高校第一方阵,努力走在世界一流大学前列。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中山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组织机构: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第11条中山大学招生办为本校的常设招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及招生制度,在本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12条招生办公室应视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小组,赴各省(区、市)。招生办负责协助招生办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三条按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各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其他要求,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中山大学招生计划的保留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用来调控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第5章录取规则第十五条中山大学根据省(区、市)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录取计划数120%以内进行调整;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录取计划数105%以内进行调整。对已投档到中山大学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并服从专业调剂时,不退档。第16条调档时,各省(区、市)招生主管机关应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考生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第17条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数少于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办法执行。对进入考场的考生,按专业进行排序,采用2分、1分、1分、1分、1分、1分的级差录取,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第18条受聘人之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依应征得之专业成绩予以调剂,其他专业依应征得之专业成绩予以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生只接受那些有这种志愿的考生。护理专业以提前批录取或单独批次录取的,不得转至其他专业学习。医学系的专业范围按教育部本科院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第19条未完成招生计划者,中山大学应依各省(区、市)之要求进行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者,应调派至生源充足之省(区、市)进行招生。第20条招生专业不限应试人员之外语语种,除外语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他专业之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新生入学后,凡体检不合格的,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第22条民族班招生,由投档成绩不低于中山大学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第23条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的录取,依照教育部和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5条学校自主招生、专升本、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依教育部和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26.根据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相关规定,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澳门“四校联考”、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均可参加。第6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零”的录取办法,即分数优先、无专业志愿级差。第28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之评定,依中山大学各省招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在这些测试中,江苏省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为AA及以上,必考科目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自主招生、高校专升本、高水平艺术团的选考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第29条新生入学后,应依国家及学校规定,审查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第30条中山大学按学科类别招收学生,学生入学后,应根据其所在院系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第31条中山大学各专业入学报到及后续培养之地点,请参阅本科招生网或致电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第32条学生之住宿及学费,依广东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办理。第33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之发放,依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第34条中山大学招生办对录取结果负责,并对录取结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对录取结果负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35条本章程经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于四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6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栋邮编:510275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传真:020-84111598招生咨询电话:020-84115582中山大学网站:www.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