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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聘的要求,深入实施高中招聘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聘(以下简称招聘工作),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本章程。第二条章程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包括普通高考学生、保送学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团队、自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业计划)、高中专业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合格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除考生、台湾免除考生、澳门四校联合考试成绩合格学生。第三条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代码:430072)。第四条学校是公营、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许可证,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综合评价、优秀录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等,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事项。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应吸收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招生事务所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选择招生人员参加学校招生宣传、招生工作、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评价(考察)和考试工作。第九条学校实施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络、武汉大学主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开招生信息、公开选拔和招生结果。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在国家认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优化学生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制定和使用情况,统一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和各省考生占全国应聘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受情况,学生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来源计划。第十一条在国家认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约少量计划,调整各省统一考试在线考生人数不平衡的问题,预约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学生来源好的专家,可以适当增加招生计划的基础学科和就业形势良好但考生人数少的专家,对于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支持的个别社会需求量少、学生考试少的专家,学校可以调整招生计划,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的方法。第四章入学考试(审查)第十三条普通大学入学考试、非西藏学生就业方向西藏、国家特别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一考试)、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团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应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学生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学校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当时国家和我校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要求制定具体方法,组织选拔和评价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考试时间、方式、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基准。第五章录格规则第十五条按平行志愿者合格批次(合格方式),合格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合格学生服从专业合格,没有其他有限条件合格,原公布计划未完成的计划采用志愿者合格。根据各省平行志愿者的模拟投稿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加计划由于考生不服从调整等原因无法完成计划时,增加计划被回收。送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调整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提供。第16条实施非平行志愿者批次(入学方式),第一志愿者考生不足时,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者考生,但入学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的剩馀招生计划数,只能录用该批次的该省还有空馀的专家。第十七条录取时,根据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可以增加分数的考生,我校承认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执行分数优先的方法。投入成绩(大学入学考试总分+政策加分,下同)同时,考生大学入学考试总分(不包括政策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的考生大学入学考试总分也同时实施同分,即适当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竞争关系中的同分考生都录取竞争专业。外语语言文学类专家除省级招聘外还有规定,口语不要求。如果注册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不能满足其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则根据考生的成绩调整到其他专业录取的专业调整,不服从退位处理。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大学入学考生的选拔科目等级要求在AB+以上,取得自主招聘资格的考生和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拔科目等级要求在2B以上,以上3种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在4C1合格。分专业合格时,我校采用先分后等级的方法,即考生的合格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合格分数相同时,考生的大学入学考试总分数高的人优先合格的考生的大学入学考试总分数也相同时,根据科目等级的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的高的人优先合格,相关科目的理工类是物理的,文史类是历史的考生选择科目等级也以同等分数齐全为原则,满足竞争相关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其他类别考生的考试科目等级必须低于江苏招聘的相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合格资格的考生的合格方法,以当时的自主招生简章为基准。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施分数优先(分数清晰)合格方法。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单独招生,只录取明确填写该专业志愿者的考生的学校招生在线学生不足时,可以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优秀合格,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卷面满分的80%。护理学专业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设立单一招生公司,或者提前批准招生,只录取明确填写该专业志愿者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招生网上学生不足时,可以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优秀招生,降低分数幅度以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招生认可的分数为基准,但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必须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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