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聘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聘工作(以下简称招聘工作),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别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校名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比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水平和类型:公营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中、国家双一流建设高中。第三条发行证明书:符合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行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明书的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发行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明书。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是普通大学入学考试(包括艺术和体育类)、自主招生、大学特别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测量考生德、智、体、美、劳,选择优秀合格。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教育部、湖北省高中各类学生招生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查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各招生工作小组计划执行和工作执行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第七条学校招生和就业所负责本科招生,其主要责任是:1.执行教育部招生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相关规定制定并提交本校分省专业招生计划3.制定本校招生规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6.对招生部门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根据其他部门实施本校招生规定的招生事务,根据本校招生规定的招生事务部门进行招生事务处理。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招生过程。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学生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下落、考生对我校各专业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省专业招生计划。第十条我校本科招生分省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根据平行志愿者登记的批次,登记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第十二条我校预约少量计划,平衡各省(区、市)学生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矛盾问题。预约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约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三条入学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大学入学考试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第十四条对符合我校合格标准的考生,我校按合格成绩排队录取。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中,采用专业志愿分数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和第三专业志愿分数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没有分数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考生等效基准分数(投稿分数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列优秀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的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的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包括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采用预约计划。所有专业志愿者都不能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将调整到其他专业的所有专业志愿者都不能满足,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将退位处理。第十五条对大学入学考试合格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合格原则如下:我校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择科目等级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为a、b,大学专业计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以上,必须通过技术科目。理工类专业采用测量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采用测量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先分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分数和等级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拔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应符合填写的专业志愿者考试科目要求,志愿者规则应遵循生源地化原则,执行省(区、市)相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者排队录用的录用规则。第16条按顺序自愿报名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者的学生不足,我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者,根据入学成绩优秀合格。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者考生还不够的话,就会招募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征集志愿者。如果招募志愿者还不足,将剩馀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募计划。第十七条考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在120分以上(满分150分,不满150分需要折算分数)。外语类保送生没有这个要求。第十八条特殊类型的招生方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方法执行。第十九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第20条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有关规定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一条我校按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学费,其他专业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学校)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查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支付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学费总额,原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学年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体育训练专业学年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学校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按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港澳台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第22条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补助金、国家补助金、校内补助金、社会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务补助金、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补助金、贷款、勤务、免除、补助于一体的多种补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面达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