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为确保学校2019年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北京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名称:北京网络职业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4588学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大路12号邮政编码:10243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全日制学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证书发证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招生事宜。招生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考试命题有关规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受理考生的申诉,处理考生的申诉。第4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第七条各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应以生源省(区)或高招办或学校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作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9条学校应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分数线。学校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10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者,学校依考生志愿及学校规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录取专业时,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而其他专业有计划空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第12条录取按分专业招生计划,依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仍按服从调剂考生调剂录取,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13条学校应依经省级招办核准之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校长签名,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有关资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未被录取的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招生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5章体检标准第十五条被录取的考生,其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学生,如果他们能自立自强,并符合所报专业要求,并符合有关招生规定,则可以正常入学。第16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其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6章新生登记及复查第十七条入学后,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到指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18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校方将对新生的政治、文化、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其在报名及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第7章学生资助政策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助学措施,依照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8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投诉第二十条招生工作接受纪律监督和投诉的咨询和联络电话:010-81303630传真:010-81303630网址:http://www.bjwlxy.org.cn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接受纪律监督和投诉的联系部门:招生监督小组第九条招生工作接受投诉的监督和联络电话:010-81303027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19年4月1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23条本章程由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凡与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