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201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校名:北京服装学院,校名国标代码:10012。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漕碾村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第三条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以艺为主,以衣为主,以工为主”的办学特色,培养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类人才。一般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有:艺术、历史、工程技术等专业。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3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9条学校艺术专科学校之艺术专科学校,为全国统一招生,不设文理兼招;文史及工科专科学校之艺术专科学校,为全国统一招生,不设文理兼招;北京市之美术专科学校,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之学生,不设美术专科学校。10.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不得超过计划总数的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中生源失衡。第4章招生条件第十一条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第12条各科各科考试之体检标准,应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订定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所订定之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之通知(教研室[2010]2号)之规定办理,详情请参阅本校大学招生网之招生体检标准。第13条凡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有舞弊行为者,将被取消入学或学籍。第5章录取原则第十四条学校录取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15.学校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20%。第16条艺术专业学生之政策性照顾附加分,于计算文化考试分数时,计入总分,计算综合成绩时,不计入总分;文史及工科专业学生之政策性照顾附加分,于投档及录取时,计入总分。第17条文史及工科专业依学生之成绩及专业志愿,依分数优先之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已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要求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安排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已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要求,但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专业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18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仅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应改学英语。艺术专业考生高考外语成绩要求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北京地区的《外培计划》要求考生高考外语科目必须为英语,艺术类考生英语科目成绩必须在90分以下,普通文史和理工类考生英语科目成绩必须在110分以下。第19条学校在江苏省普通工科专业选修科目之选修科目,依「先分数后等级」原则,除物理外,其他选修科目不作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不低于BB,必测科目要求符合要求。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若各科成绩仍相同,按选考科目、必考科目成绩排序。内蒙古自治区对工程技术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班”的录取规则。第20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应试人员必须取得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本科毕业证书(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和我校的专业考试合格证,美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在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综合成绩相同,则以专业考试总成绩高者优先;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在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专业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以专业考试总成绩高者优先。详细的录取办法见《北京服装学院2019年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第21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的招生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美术(师范)专业之学生,应取得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之本科毕业证书。应试人员必须达到北京市艺术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通过我校的面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成绩相同,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师范)专业学费、培养、管理和就业等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执行。第23条各省、市招生办在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按规定办理。第6章其他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北京市发改委现行规定,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每学年4200元):1.国际经贸、会计、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专业每学年4200元;2.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及工程专业每学年4600元;3.美术与科技专业每学年8000元;4.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表演、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第二十五条住宿情况①表演专业学生在樱花园校区住宿和上学。第二年起,学校将根据各校区学生宿舍资源情况,对其第一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和就学的学生进行调配,对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每人每学年补助1600元,对确有住宿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请住宿,经核准后,提供住宿。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27条学生学习期满,达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7章附则第28条联络资料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9,咨询电话:010-64288364,传真:010-64288375,学校网址:http://www.bift.edu.cn/招生网址:http://bkzs.bift.edu.cn/电子信箱:bf6428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