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为确保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ChinaElectricPowerUniversity。上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校本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个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北京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保定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学校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能源-电力科学与工程"学科群,现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特大型电力集团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成的校友会与教育部共建。颁发证书:学校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以满足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第2章:华北电力大学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华北电力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入学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制定学校入学计划,确定入学政策和规定,决定入学中的重大问题。校方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提供本校招生情况和招生政策;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进行复查;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市场需求和学科发展等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第8条学校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本着“科学、稳定、公平分配教育资源”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专业分布结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高考人数等因素,参照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各院校按1%的招生计划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中生源不平衡。第4章录取规则第九条根据我校“一校一校”的实际情况,按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54)和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79)的招生计划分别申请,北京电力学院(部标代码:10079)和保定学院(部标代码:10079)分别录取。第10条学校以英语为基本外语组织教学。我院招生专业中,外国语言文学,计算机,自动化,电子信息,经济等专业的培养与英语有密切关系,建议非英语专业的考生谨慎报考。11.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学校对考生档案的调阅比例控制在100%-120%。在平行志愿考生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第12条第一志愿之考生,如依志愿顺序投档,其生源不足时,得依志愿顺序投档。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将进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进行志愿征集。报名不足的考生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各省、自治区招办按规定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进行加分(或降分)处理。第14条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除在浙江、上海等省市有特殊高考录取规定外,我校按“分数优先,志愿服从”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等级差。在同等分的情况下,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的分数和专业志愿的顺序是相同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排序原则录取;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没有排序原则,则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为准。有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当考生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有调剂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其有关规定,直接按专业投档。对于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档,投档相同的考生,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和浙江省考生在报考专业时,必须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选考。第16条对江苏省考生选考科目要求B+B+(含)以上,进档后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录取,如考生分数、专业志愿及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按参考等级,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B+,AB+,B++B+。取得我校自主招生或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BB(含)以上。第17条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第18条入学时,不设往届生、应届生及男、女比例之限制。第19条应试人应按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目录填写志愿。第20条本校录取学生之体检,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之《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电力工程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水文水资源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应用化学、能源化学工程、广告学等专业考生不宜辨色(色盲、色弱),考生应慎重报考,报考时应注意所学专业,在专业分流时不建议选择上述专业。第5章收费标准和其他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教育部、北京市和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北京校办工业专业、保定校区工科专业、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的学费标准分别为5500元/年、6000元/年和5000元/年。产品设计专业(艺术类)保定校区学费标准为每年8500元。第22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学校应鼓励学生持《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入学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