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疗招聘》工作要求,特制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日。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水平和类型:全日制普通大学、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中、双一流首批建设高中、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双一市建设高中。第三条发行证明书:符合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行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明书的学校学位给予相关规定者,发行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明书。第四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测量考生德、智、体、美、劳,选择优秀合格。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上海财经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一行使我校招生各类学历、学位生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管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务所、纪检监察事务所、党委校长事务所、研究生事务所、招生事务所、学生事务所等部门负责人。第六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单位,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七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过程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八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校招生工作。第九条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考试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约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用。第四章招生类型和招生规则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省由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等确定的相应批次),考生可以填写。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中专业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特别计划(农村贫困地区方向性招生特别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录取规则1.根据各省级招聘提供的投资成绩(包括省级招聘确认的全国大学入学考试加分项目)提交。按顺序志愿者的批次,高中调查考生文件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者登记的批次,登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2.江苏省考生(包括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级必须达到2B(考国家特别招生计划和高中特别招生计划的考生也必须达到这个要求)。3.上海财经大学原则上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加分。但是,根据教育部的加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的规定,加分值超过20分的,录用时一律认为是20分。4.专业(类)合格时,根据考生的大学入学考试总分(包括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采用专业级别差合格,专业级别差为3、3、1、1(上海专业级别差为2、2、1),总分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会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情况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5.商务英语专家只招募考英语的考生,其他专家(类)选择语言是无限的。6.按顺序自愿报名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者的学生不足,将根据考生的实际考试分数从高到低选择非第一志愿者,直到完成学生计划。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者考生还不够的话,就会招募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征集志愿者。如果招募志愿者还不足,将剩馀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募计划。7.录取时,过去的应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没有男女比例限制。8.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乙型肝炎项目检查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102)和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我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领取。住宿费:1200元/学年。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聘,不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16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负责说明。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表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