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9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教招聘办法》,特制定本章程。二是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学院。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共建的双一流城市建设高校。第3条签发证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有关部门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招生委员会的组成。招生办负责对我校各类学历学位生的招生宣传、考试、选拔、录取进行管理,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招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校长事务所、研究生学校、招收学校和学生单位的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的整个过程,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的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本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和有关考试要求,由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学院安排了1%的招生计划作为预约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解决同科考生录取问题。第4章招生类型及招生规则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录取为本科第一批(合并录取省、省等有关省级招办确定的相应批次),考生可填写。根据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对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中专业(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特教学校(农村贫困地区特教特教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11.录取规则1.提交投资于各省招聘的分数(包括各省招聘确认的全国大学入学考试加分)。志愿者分批调查,对高中考生档案的调查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录取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2.江苏省考生(包括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必须达到2B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级(参加国家特长生计划和高中特长生计划的考生也必须达到这一要求)。3.上海财经大学,原则上承认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加分政策。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不得超过20分,加分超过20分的,录用时一律视为20分。4.专业(类)考试通过后,根据考生的高考总分(包括加分),由高到低采用专业等级差通过,专业等级差为3、3、1、1(上海专业等级差为2、2、1),总分同时以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为准。学校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五、商务英语专家只招收英语专业的考生,其他专业(类别)可无限制选择语言。6.志愿按顺序报名,如第一志愿的学生人数不足,将根据考生的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选择非第一志愿,直至完成学生志愿。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应征者还不够,可以招募志愿者。在平行志愿的批次中,未完成的项目也可以征集志愿者。若志愿者招募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至其他学生素质较好的省份。7.入学时,以前的应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8.体检标准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体检中乙型肝炎项目检查的通知》(教发厅〔2010〕8号)及我校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5章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审核不合格的,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杂费:15000元/年中外合作专业本科生,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专业本科生。超出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办法另行收取。住宿:一学年1200元。第14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络站zs.s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校纪委电话:021-65903870。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利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17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