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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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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amespace>第二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属省公办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
第四章 招生机构第五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第八条 学费:3720/人/学年 住宿费:600/人/学年第六章 录取条件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六)高中毕业;(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报考我院汉藏双语专业的考生可放宽至23周岁),未婚;(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及刑事执行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招委和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一)50米跑。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二)立定跳远。
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四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第十五条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第十九条新生开学两周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联系电话:0971-8232355传 真:0971-82323553.电子邮箱:151381393@qq.com4.学院网站:http://www.qhjy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