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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2008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学校代码:1308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目标是“创一流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及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赴相应省、市、区(县)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市、区(县)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第八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程序,并在各省、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四章 办学地点第十三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70号(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住宿费等详细信息如下:2007年普通高职招生分专业计划表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住宿标准
530209化工设备维修技术3403600.00元六人间600.00元/年八人间500.00元/年
550201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3803600.00元
580103数控技术31203600.00元
580106模具设计与制造3403600.00元
580107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3403600.00元
580201机电一体化技术31603600.00元
580202电气自动化技术3403600.00元
580302数控设备应用与维修3403600.00元
580102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3403600.00元
590101计算机应用技术3503500.00元
590102计算机网络技术3353500.00元
590110动漫设计与制作3803600.00元
590301通信技术3353500.00元
560702物业管理3253500.00元
620204会计电算化3903500.00元
620401市场营销3253500.00元
620405电子商务3353500.00元
620505物流管理3703500.00元
640101旅游管理3353500.00元
660108商务英语3303500.00元
660109旅游英语3303500.00元
670101艺术设计3305500.00元
670112广告设计与制作3605000.00元
510202园林技术3403000.00元
530302生物制药技术31003500.00元
530101生物技术及应用31003000.00元
510301畜牧兽医3703000.00元
510307动物防疫与检疫3303000.00元
510308兽药生产与营销3303000.00元
第十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5044924,0951-8677296传  真:0951-5015192邮  编:750002学校网址:www.nxtc.edu.cn  www.nxtvu.edu.cn 第十七条 以上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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