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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 2009年招生章程




梧州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梧州学院。
学校地址是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四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代码:11354。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9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新疆、内蒙古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2009年我院安排20个本科专业30个专业方向和17个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相关规定)。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八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
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九条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各专业对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广西区外省份除承认该省专业统考成绩外承认其他同类本科院校颁发的艺术测试合格证。
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填报我院志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5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
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
我院实行学分制收费,以上学费标准为预交学费,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
住宿费收费标准300——8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
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学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841064  0774-5820972  0774-5831555(传真)。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学院网址:http://www.gxuwz.edu.cn  。
电子邮箱:wzxyzj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
                                梧州学院            。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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