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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按江西省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的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第四条 我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代码(国标):13424。
为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招生总计划,我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上报江西省教育厅。
收费标准根据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费。
2017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编号专业名称代码学 制学 费
(年)(元/年)
1护理6202015000
2助产6202025000
3医学检验技术6204015000
4药学6203015000
5医学美容技术6204045000
6医学影像技术6204035000
7学前教育670102K5000
8学前教育(中加合作班)670102K12000
9小学教育670103K5000
10体育教育670114K5000
11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5607025000
12汽车电子技术5607035000
13汽车营销与服务6307025000
14电梯工程技术5603085000
15生物质能应用技术(锂电方向)5303035000
16数控技术5601035000
17新能源汽车技术5607075000
18会计6303025000
19互联网金融6302095000
20证券与期货6302035000
21英语教育670106K5000
22现代教育技术670120K5000
23物联网应用技术6101195000
24计算机网络技术6102025000
25计算机网络技术(JAVA方向)6102025000
26计算机应用技术6102015000
27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化方向)6102015000
28数字媒体艺术设计6501045000
29艺术教育670117K5000
30电子商务6308015000
31旅游管理6401015000
32酒店管理6401055000
33食用菌生产与加工510120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六章 奖学及助学措施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期1000元;特别困难学生同时还可受到学校“一对一”帮扶,特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待遇及“专升本”第十六条 凡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证书和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江西省“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第一学历)。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传真:0795—3203019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第九章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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