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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要。
一、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84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民族学院。
学院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学院建有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综合食堂(设有食堂)等,学院配备了微机网络系统以及多媒体网络教室;建有高级语音室;图书馆内藏书丰富;有各类模拟实验室和牧医、理化等基础实验室;有摄影暗室艺术室摄影室、琴房、宽敞的舞蹈练功房和文艺演出场地,还拥有一个兽医院及校内外22处实习基地。
除了现有的基础设施,学院还计划建设新的教学楼、宿舍楼等,充实教学及生活设施,改善现有条件。
目前,学院有专职教师200多人,在专任教师中,既有学识广博、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教师,还有一批富有创新意识的青年教师担当着重要教学任务。
此外,还有一支专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教学管理队伍、行政管理队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我校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招生计划及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四条普通类专业:3500(元/年)、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4500(元/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录取第二、三及服从志愿考生。
第六条录取时按考生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七条艺体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参加黑龙江省术科统考),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八条除英语教育专业要求语种是英语外,其它专业均不限制语种。
蒙古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招收蒙文答卷的考生。
朝鲜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招收朝文答卷的考生。
其他专业招收汉语文答卷的考生,民族不限。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我校设有奖学金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是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省级招生部门网上公布;电话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招生咨询 。
招生办电话: 0451—86664198。
http//www.mvcollege.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84号。
邮编: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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