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考试招聘〔2019〕52号。
各高中、各市招聘(考试院、招聘中心)、各校考试点: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艺术类专业学校考试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艺术类专业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遵从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
2019年12月24日。
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艺术类专业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普通高中对我省艺术类考生组织专业学校考试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中招生艺术类专业中的美术和设计类(以下简称美术类)、音乐类和广播电视编辑专业实施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一考试的艺术类专家,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招生大学可以自己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学校考试)。从2020年开始,艺术类专业考试除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立的本科艺术大学(包括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考执行的少数大学)外,其他大学不得组织美术类、设计类省级统一考试复盖专业学校考试。省统一考试涵盖专业范围,《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江苏省普通高中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一考试涵盖专业范围的通知》(苏教考试招生〔2019〕17号)执行。
第三条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院校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省教育考试院认可,我省四个考试点(见附件1)承担省外普通高中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通过门户网站(www.jseea.cn)发表了通过审查可以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学校考试的招生大学信息。招生院校可以在门户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省内外高中在我省组织学校考试的资格审查,监督当地学校考试点,协助相关高中实施学校考试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高中是艺术类专业学校考试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做好命题、试卷流动、考试组织、评价和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考点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本考点专业考试组织实施。
第九条承担省外高中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的考试点,积极配合设立学校进行各项考试,具体负责专业考试的考试管理。
(一)考试点必须设立学校考试工作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试点考试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设立大学代表必须参加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试点必须在考试前与设立大学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考试所负责设置考试点的考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置大学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物流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学校考试答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置点的大学负责,考试点必须根据大学的要求提供答案保密室和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大学,应统一使用江苏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校考试管理系统)实施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考生应聘、考试印刷、考场编制、考生信息下载、收费等工作均由该系统完成。
(六)考试点要加强考试风格考试纪律建设,考试点考试委员会要加强对考试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训练,严厉打击违反纪律的不正当行为,坚决杜绝集体不正当事件的发生,按规定收集相关违规资料和证据。
(7)直系亲属参加2020年普通高中艺术类专业考试的人不得参加相关考试。
第十条在我省实施学校考试的大学应当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学校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表、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学校考试。
第三章学校考大学。
第十一条省外大学可以对我省考生组织学校考试的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立的本科艺术大学(包括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考执行的少数大学)、其他具有艺术学硕士学位许可点的普通大学,经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同意后,可以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
上述大学以外的公营本科大学,如招生专业与我省统一考试专业相同或相似,建议使用我省统一考试成绩。大学确实需要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的,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在我省设立学校考试。
(二)独立学院和民办高中艺术类本科专业和所有高中艺术类高职(专业)专业,与我省艺术类统一考试专业相同或相似,应使用我省统一考试成绩的省统一考试未复盖的其他专业,大学确实需要在我省招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对我省考生组织学校考试。
(三)根据大学招生专业的大类设置,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数达到20人以上的大学,可以在我省指定的考试所组织学校考试。
(四)招生大学在我省设立考试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试点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学校考试,不得在大学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点接受我省考生参加相关专业学校考试。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承认,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大学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省内大学在我省组织学校考试原则。
省内可自行组织学校考试的大学,考试方案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原则上在大学所在地组织学校考试,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考本管理方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采用委托考试方式的省内高中,必须向委托高中申请委托考试,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高中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考生应聘前,委托高中和委托高中应向考生公布委托考试相关专业、要求、考试安排、合格证发行等事项。
第四章学校考试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大学在我省设立了学校考试的工作流程。
(一)在我省设立考试的省外大学,登记我省大学考试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印刷学校考试申请书(见附件3),经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2020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审查合格的大学名单在考试院门户向社会公开,设立考试院和考试点必须立即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立大学必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报告专业考试实施方案。
(三)设立大学应遵循考试点管理,与考试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考试风格考试纪律等内容。具体事项由设立大学和考试点共同协商。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四)设立大学必须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准备各项考试。考试点必须与相关设立点大学合作,通过我省学校考试管理系统进行应聘、考试等考试工作。
设立大学进行录音、演奏、表演等面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