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桂考委〔2019〕11号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办、自治区招生办、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办。
全区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已启动。为了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构。
由各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计生委(局)制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检查的单位。
应试人员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强烈责任感的医师担任。未指定医疗机构对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三,体格检查。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学〔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异常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厅〔2010〕22号)等文件规定,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
4.既往病史
应试人员在《体格检查表》的“既往史”一栏中,应详细、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包括是否治愈、目前的相应指标情况等),必要时可提供病历等证明材料),如无既往病史,则填写“无”一栏,入学后,如发现有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根据本校招生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体检结论。
医学检查员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和对招生院校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按照教学[2003]3号文件如实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体检结论。体格检查表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格检查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字外,还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相应信息方框,所填信息方框必须与所填数字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应根据体检结论填写相应信息方框,其中色觉和眼病检查结果不正常(即未用“正常”的信息方框),需填写“其他”的具体情况;其余项目均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检查结论属实”,但不能填写“合格”或“正常”或类似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格检查报告由体格检查部门盖章。
第六,通知结论。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办)应制定办法,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果。在体检前,应提醒考生注意体检医师在体检过程中对本人所作的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体检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检查体检表中是否有相应的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的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的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某一体检项目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体检所在地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放弃考试的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体检结果等)的相关证明材料。2020年5月30日后,考生可到“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体检结果(包括复检和终检结论)。
第七,递交体检表的时间。
所有地区的体检(包括复检)将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各地市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办)于2020年4月5日前将考生的体检表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
复检与终检制度。
㈠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考委)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解释和指导,考生查阅体检结果时应予以配合。考生如有不同意体检结果的意见,可到报考地的市、县招生办(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由当地招生办(院)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时间不迟于2020年4月5日,复检项目和结论由考生在体检表中的"复检项目和结论"栏中直接填写。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如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于2020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附件6),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考试院),由各县级招生办(考试院)汇总后,加盖公章,于2020年4月19日前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交《体检终检申请表》。未按照当地招生办规定参加体检或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五项不安排终检,如考生对上述五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体检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最终的考试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㈡终检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决定。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是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责任。最后一次被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最后一次体检,体检时间安排在2020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结论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填写后于2020年5月20日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转氨酶异常(转氨酶异常)的判断和处理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的规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ALT)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应重新进行B超检查。每一个市、县级招生办,都要提醒一次转氨酶超标超过参考值上限(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要到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做一次血检。考生如对复检结论有异议,须按市、县招生办(考委)的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检查。体检结果为“阴性”“无异常”或“脂肪肝”者,视为合格;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B超检查情况并填写体检表中的“复检项目和结论”栏。对于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按照自治区招考院规定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进行复查,复查项目为肝脏CT。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转氨酶检测不合格者,学校可不予录取。凡参加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符合上述条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录取时将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实地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