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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老师发〔201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发行,请认真贯彻。2016年5月10日,《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发行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方法的通知》(鲁教师20161号)同时废除。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

2019年11月1日。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教育,培养能留住、能教育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省属高中实施师范本科专业,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多能的中学缺乏学科教师,学习专业,胜任多学科教育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中(以下简称培养高中)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学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必须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生合格。

第四条爱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后志愿长期教育农村学校,具备普通大学入学考试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考公费师范生。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统一考虑开设全课程教师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和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选拔培养高中,统一安排分市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联系。

第六条我省招聘公费师范生实施提前批准录取,考生大学入学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相关分数要求,毕业后约定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育6年以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高中应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传等多种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教育、终身教育。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公费培养。

第八条培养院校要根据德育先行、一专多能、农村先行、加强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树立先进教学理念,坚定长期从教职业理想,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教学实践,落实实实习支教制度,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为未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坚实根基。

第九条各培养院校、各定向就业市要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学和院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培养高中要加强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定向就业市进行教育实习。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协助培养高校加强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发展。

第十条培训院校根据国家、省份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退出、入职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根据所在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同意后,可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考察不适合教育的公费师范生,入学一年内,按规定退还已经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所属学校根据当年的大学入学考试成绩调整为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家。有志于教育和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学校的专业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方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学校认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发放生活费补助金。公费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行延长修理期。

第十一条省财政按每生10000元标准支付公费教育经费培养大学。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除寒暑假)400元标准全额支付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支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章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方法,建立竞争岗位选拔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竞争考察内容。到每年11月为止,培养高中将公费师范毕业生的信息和培养情况通过公费师范生管理平台发送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在学科教师不足的农村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新员工实施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使用者和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特别招聘,以竞争岗位选择、双向选择等方式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实行教育学校和岗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优先使用农村中小学空闲编制,必要时使用临时旋转专家编制等方法,确保符合入社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制。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间,可在当地农村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育管理。

第五章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公费师范生应严格履行协议,培养期、毕业后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中、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文件,公布违约记录,填写人事文件,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违约退款资金。违约退款资金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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