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办法
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节护理对象和护理方法
一、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分为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㈠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分为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子女;
二、台湾省籍考生;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
3.从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转入本市高等中等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成绩加5分后,由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这一政策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普通高校招生。
四、下列现役军人之子女,如参加高考且符合有关高等学校录取标准者,得优先录取:
平时获二等功或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二是军人因公牺牲的子女,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4)在国家规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类别岛屿上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5)飞行时间不超过1年或达到飞行最长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船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以及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五、退伍义务兵和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等学校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致残的公安民警子女报考大学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七、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被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制度确定为5A的青年志愿者,在与其他应征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同时满足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处理,以最高一项为考生加分投档的依据。
对护理对象资格的审核要求。
烈士子女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须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审核。
2.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提交立功通令、证书和复印在档案中的奖励卡(三份缺一不可),由市高招办与有关单位核对。
三、归侨、侨眷和华侨子女由考生学籍所在地的区侨办出具身份证明。
四、台湾省籍考生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须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审核。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须填写《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兵办审核。
6.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转往本市高等中学学习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和考区共同审核。
7.相关的军人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区教育局所属的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汇总审核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批。
八、退伍义务兵退伍证,以部队签发的退伍证为准,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九、残疾人民警察参加高考报名时,须现场确认填写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审核。
10.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致残的公安民警子女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十一、居住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12.A级青年志愿者由有关共青团组织审核确认。